中华民国临时约法

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。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,别以法律定之。
 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。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。
 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。
 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。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,不得解职。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。
  第七章 附则
 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。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。
 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。宪法未施行以前,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。
 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,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,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。
 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。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。